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之聲請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6號、109年5月8日109年度聲再字第9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㈠再審聲請人於109年5月15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林富郎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