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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淑如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14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220號、第9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7年10月26 日107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足額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下同)99萬7073元、149萬5610元,經本院於108年8月1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108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雖上訴人提起抗告,惟業經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8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7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訴人並於109年3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該等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佐,惟上訴人迄未繳納前揭裁判費,復有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③第24、26頁)。上訴人收受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後,迄未補正,即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13日裁定駁回。依上揭說明,即屬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