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易字第3號原 告 顏瑞彰(原名顏瑞夢)被 告 賴美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為鄰居關係,因故產生嫌隙,被告明知伊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984號案件中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內含兩段錄音檔,下稱系爭錄音檔),所錄到之內容為真實,竟基於使伊受刑事處分及侵害伊名譽之故意,向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偵查機關,對伊提出偽造刑事證據等刑事告訴(發),為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虛編不實,指訴伊前開偽造刑事證據,涉犯誣告罪部分,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被告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0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被告因細故捏造不實,對伊提起前揭偽造刑事證據刑事告訴(發),影響伊之名譽及人際關係甚大,並使伊需處理相關刑事偵查審判事宜,形成沉重之心理負擔,精神上受有痛苦,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10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並無故使原告受刑事處分及侵害名譽之故意,系爭錄音檔及譯文確為偽造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居住於雲林縣○○鎮○○里○○街○○巷○○號,而原告及其女顏舒弘則居住在被告住處對面之同巷0號,兩造為鄰居關係。
(二)被告以原告前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984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中所提出之錄音光碟中,明知其所錄到有關被告罵「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胎哥郎、垃圾鬼、變態」內容之系爭錄音檔為偽造,對原告提出涉犯刑法第169條第2項偽造刑事證據之準誣告罪嫌等刑事告訴(發),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原告以被告明知其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984號案件偵查中所提出之系爭錄音檔,其所錄到之前項內容為真實,竟基於使原告受刑事處分及侵害伊名譽之故意,向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偵查機關,對原告提出偽造刑事證據等刑事告訴(發),惟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虛編不實,指訴原告涉犯前開偽造刑事證據罪嫌,涉犯誣告罪嫌部分,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雲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及檢察官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0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四)雲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264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104年9月10日準備程序時,曾對系爭錄音檔進行勘驗,其勘驗結果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4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理時,曾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就系爭錄音檔為被告聲紋鑑定,經該局以105年1月15日調科參字第10503112240號函覆結果,認:「因不符聲紋鑑定條件,難進行聲紋比對鑑定」,其說明:「二、送鑑系爭現場錄音光碟1片,經檢驗結果,光碟對話內容中,因待鑑聲音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Formant)圖譜特徵模糊(如附件圖譜所示,本案僅舉其中1句語音圖譜作說明),不符聲紋鑑定條件,歉難進行聲紋比對鑑定。」(見雲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264號卷第110-116頁,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41號卷第101-104頁)。
(五)原告為00年出生,學歷為高中畢業,配偶已死亡,生有2名子女,目前與女兒同住,現退休,退休前於○○○○上班,105至107年度之課稅所得為0萬00000元、0萬00000元、0萬00000元,名下財產0筆,財產總額000萬00000元;被告為00年出生,學歷小學畢業,育有2女,自己居住,無業,105至107年度之課稅所得為00萬00000元、00萬00000元、00萬00000元,名下財產0筆,財產總額為000萬00000元(見本院卷第31-47、49-71頁)。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不法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如有,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若干元為適當?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另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是若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信用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自屬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二)查,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二)、(三)所示,被告基於誣告之犯意,以原告偽造系爭錄音檔,對原告提出偽造刑事證據等刑事告訴(發)之方式,指摘毀損原告名譽之事,使承辦該偽造刑事證據等案件之相關司法人員及第三人知悉此事,經本院以被告犯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核其所為,衡情已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被告之誣告行為,與原告名譽權受損之結果間,復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誣指偽造刑事證據等提出刑事告訴(發),足以貶抑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而侵害伊名譽權乙節,應屬可信。
(三)被告雖抗辯:系爭錄音檔有很多不合理、矛盾之處,且系爭錄音譯文所出現之人事時地物,均與伊所認知不同,系爭錄音檔及譯文均為偽造云云。查,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四)所示,雲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264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104年9月10日準備程序時,對系爭錄音檔進行勘驗,其勘驗結果如附表一、二所示;雖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4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理時,曾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就系爭錄音檔為被告聲紋鑑定,經該局以105年1月15日調科參字第10503112240號函覆結果,認:「因不符聲紋鑑定條件,難進行聲紋比對鑑定」,惟系爭錄音檔應為真正,並無證據證明為偽造,業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二)、(三)所示之偵查、刑事程序查明在卷,被告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四)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信用、自由、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查,被告誣指原告偽造系爭錄音檔,並提出偽造刑事證據等之刑事告訴,已造成對原告之人格貶抑,名譽權受損,堪認其精神上應受有痛苦。查兩造之資力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五)所示,本院審酌兩造之收入、財產情形,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侵害情節、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部分,自屬無據。
(五)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並未據原告主張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08年8月7日寄存送達,始日算入,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送達之翌日為108年8月17日,見本院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自10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佳穎┌────────────────────────────────┐│附表一:檔名:雲林地院勘驗【0000-00-00-00時22分03秒】檔案內容 │├────────────────────────────────┤│總長:9分34秒。 ││C :一年輕女子。 ││B :C女子所稱之阿姨。 ││A :C女子所稱之爸爸。 ││ ││勘驗內容如下: ││C:你不要理我跟她說什麼,我不會怎麼樣、你不要理我。 ││C :阿姨不要再燒了,這樣真的很危險。 ││B :我就跟你講過了,你家若燒起來了,我再賠你,我這間再賠你。 ││C:你不要這樣,因為我真的很害怕。 ││B:我也很害怕,我怕的快要死了。 ││C:嘿啊。拜託你。 ││B:求求你啦,不要再製造困擾好嗎? ││C:你看火都燒過來了。 ││B :我跪下來拜你,我求你、我跪下來拜你……。 ││C :不要這樣。 ││B :我求你、我求你、求你、求你(一直重複)。 ││C :不要生氣。 ││B :求你、求你-不要凌遲我-求你、求你-不要凌遲我、拜託-(一直重複)││C :我知道你很辛苦……。 ││B :我已經受不了-我已經受不了了- ││C :我也受不了,因為火很大阿。 ││B :我已經受不了了、真的被氣死。 ││C :你有怎麼樣嗎? ││B :我有怎樣?被你爸氣到心臟病到現在還沒好。 ││C :好啦- ││B :還沒好。 ││A :弘-不要理她,……。 ││C :我知道啦,爸沒關係啦。 ││B :之前給你氣到吐血- ││C :阿姨不要這樣,我們真的很怕火會燒起來。 ││B :你家燒起來我才賠你。 ││C :不要這樣、不要生氣。 ││B :賠的起。 ││C .不要這樣、火很危險。 ││B :燒起來我再賠你。 ││C :我真的喘不過來。 ││B :賠的起啦。 ││A :…(聽不清楚)。 ││C :我知道,想說勸她一下阿。好啦,不要這樣,火很大很危險。 ││B :你要去演戲、你去徵演戲,你演得很好。 ││C :不要這樣好嗎- ││C:我覺得這樣很危險,我一直喘不過氣來。而且這個煙、火很危險,阿 ││ 姨真的不要這樣子了。 ││B:你應該叫你們不要這樣子,製造別人的困擾! ││C:不要這樣子~這樣子一直燒我覺得很危險。 ││B:那是你們製造出來的困擾。 ││C:不要這樣子、這掃一掃就好,不用火燒啦,很危險。 ││B:掃一掃就好,你怎麼不掃,掃一掃就好你怎麼不掃? ││C:我幫你掃你願意嗎? ││B:靠、我掃好了你才要幫我掃?感謝你雞婆。 ││C:那裡還有啊,你又不願意,那邊還有沒掃完,我幫你。 ││B:你演技演得很好。 ││C:你這樣拒絕我,你看我這樣子怎麼做。 ││B:你去演壞人。 ││C:我要怎麼做? ││B:演壞女人最厲害。 ││C:丫,你這樣子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做?燒下去我很害怕你還會做什麼? ││ 那裡你又不給我掃,你又拒絕我。 ││B:好,你來掃。 ││C:好。 ││B:我休息。這些的都給你來掃。我休息。 ││C:那你不要燒了好嗎? ││A:弘-……(聽不清楚)。 ││C:我叫垃圾車。 ││B:你掃、我的不用你用。你如果給我燒壞、我就給你… ││C :就很危險阿,我一直喘、喘不過來。 ││B :你要掃就拿來掃。 ││C :好啊。 ││B :一天到晚、為什麼垃圾都拿來我家? ││A :你就、你就…… ││C :爸不要這樣,不要跟她說話。 ││B :你家垃圾拿來我家。 ││(掃地的聲音) ││B :好啦,警察要來最好。 ││A :……(聽不清楚) ││B :那什麼人製造的?那什麼人製造的?我人都不在耶。 ││C :真的喘不過來了。 ││【B女子跟現場另一名男子在對談,抱怨對方一直將垃圾丟在她家、之前 ││官司對方為什麼不起訴、對方一直在凌遲她等事,B談到禮拜一她要去台 ││北,講太小聲聽不清楚,其餘詳細內容聽得不是很清楚】 ││【現場傳出C咳嗽聲、潑水澆熄等聲音,此聲音很大,嚴重影響背景的人 ││說話的聲音】 ││◎勘驗結束。 │└────────────────────────────────┘┌────────────────────────────────┐│附表二:檔名:雲林地院勘驗【0000-00-00-00時56分19秒】檔案內容 │├────────────────────────────────┤│總長:10分5秒。 ││C:一年輕女子。 ││B:C女子所稱之阿姨。 ││A:C女子所稱之爸爸。 ││ ││C:我出去幫她一起掃好了。 ││A:不要理她。 ││C:掃我們前面就好了、我沒有要掃她那裡。 ││A:不用理她。 ││C:不要這麼生氣、不要生氣。 ││B:不是說要掃,怎麼沒來掃。 ││C:好啦好啦,不要生氣。 ││B:等我掃好,你才要掃嗎? ││C :不要生氣。 ││B :客人來,你才要掃,客人走你才要不見。 ││C :好不要生氣。我來掃了、我來掃了,不要生氣。(掃地聲音) ││A :哈哈哈。 ││C :爸,不要講話。不要生氣。(掃地聲音) ││A :哈哈哈。 ││B :你老婆死是你害死的你知道嗎?你在笑什麼。 ││C :好啦,不要生氣啦。 ││B :你今天如果善良,你老婆就不會死啦。 ││A :哈哈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B :你老婆是被你害死的。 ││A :哈哈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C :爸不要理她。 ││A :哇哈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C :這樣她會更生氣,你不要再跟她講話。 ││B :沒關係讓他笑死、讓他笑死、讓他笑死。 ││A :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C :好啦,阿姨休息啦。阿姨不要理他,去休息啦。 ││B :你實在有夠悲哀。 ││A :哈哈哈(仰天長笑的樣子)。 ││B :你實在有夠悲哀。 ││C :阿姨不要生氣。 ││A :哈哈哈。 ││C :爸你不要理她。爸你休息。 ││(現場傳出敲擊金屬的聲音) ││C :不要理她,進去休息。 ││B :胎哥郎、垃圾鬼(台語)、變態。 ││A :有沒有錄音? ││B :錄起來、錄起來。 ││A :有沒有錄音? ││C:有啦。阿姨不要生氣了。爸你進去休息了,你不要跟她講話了,不然 ││ 你一直講、一直講。 ││A:有錄音起來就好。 ││C:這樣吵到鄰居。 ││A:哈哈哈哈。 ││C:你進去啦、你進去啦。不要跟她講話。 ││A:我哪有跟她講話。 ││C:你進去休息,不要跟她講話。這樣她會生氣,不要再跟她說話了。而 ││ 且我會做家事,看到了嗎。 ││(持續的掃地聲音) ││C:爸,你先去休息,前面掃一掃,前面都是。 ││B:如果妳有誠心,我可以把妳當女兒。 ││C:謝謝妳。 ││B:(模糊不清) ││C:好好,謝謝阿姨,不要再生氣了。 ││B:你如果這樣,找對象就會找到很好的對象,如果心腸不好,找的對象 ││ 就不好。 ││C:好,謝謝阿姨。 ││B:妳這樣有乖。 ││C:謝謝阿姨,你不要生氣就好了。 ││(持續的掃地聲) ││◎勘驗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