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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0號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台南市浸信會宏恩堂法定代理人 汪琦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郭俐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吳呆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被上訴人於第二審提起反訴請求給付償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再按,於第二審提起反訴,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依第77條之15第3項,並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加徵10分之5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應按通行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原判決附圖編號1181-B部分、面積為147平方公尺),按年給付申報地價10%計算之通行權償金,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而上訴人主張其使用前揭土地作為道路,顯非一時性之使用,依上開規定,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應逾10年,故以10年計算通行權償金,而系爭通行土地之面積147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98.4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萬7005元【計算式:6918.4元×147平方公尺×10%×10年=101萬70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反訴裁判費1萬6647元。

三、綜上,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

主文所示之反訴裁判費,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