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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上 訴 人 黃金安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複 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視同上訴人 莊麗華

許俊傑許瑈倢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被 上訴人 蔡清榮

蔡清安許沛淇(即許丁愛玉之承受訴訟人)

郭許美金(即許丁愛玉之承受訴訟人)

許標良王福仁王福聯李秀鑾李飛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全

許登為蔡美蘭李飛玉李政翰許水木(許蔡環之承受訴訟人)

許嘉福(兼許蔡環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伶(陳正良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成(陳正良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穎(陳正良之承受訴訟人)

許峯齊吳金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鄭淵基律師陳思紐律師陳妍蓁律師張嘉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