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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上 訴 人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查名邦律師高亦昀律師被上訴人 曾忠信

曾子娟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賴鴻鳴律師複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