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上 訴 人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查名邦律師高亦昀律師被上訴人 曾忠信
曾子娟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賴鴻鳴律師複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