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陳春成
陳劍相陳劍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被 上訴人 陳金
陳益忠
陳明楠
陳順發
陳春雨
陳福泉陳福生陳鴻銘陳淑娟陳淑琍陳惠如陳惠𦰡陳南璋陳南璁陳南升陳添致陳俊甫陳良有陳丁城
陳丁海陳信義陳美珍陳進龍陳瑞珠上2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被 上訴人 陳文雄
陳明川陳明豐陳綉霞張陳麗香陳阿密陳坤德陳舜富陳兆祥陳元山陳炳榮陳炳乾陳宏鈞陳義豊陳炳達陳敏輝陳丁旺
陳進雄陳盡陳碧霞
陳麒帆陳祺蓁黃玉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陳文雄、陳明豐、陳綉霞、陳坤德、陳炳榮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