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謝秀玲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 上訴 人 富貴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 人 陳芳琴被 上訴 人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羅清元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吳書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