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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重上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沈曉曼等133人(詳附件)被 上訴 人 邱李淑貞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判決主文欄二、,事實及理由欄壹、五,貳、五、㈢⒉⑸,附件,附表編號84,附圖之「郭淑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淑寳」;附表編號90備註欄應增加「戶籍謄本記載為邱啓峰,與土地登記謄本記載邱啟峰為同一人」之記載;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五、應增加「㈣張金山、邱明弘、吳永隆依序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南縣區漁會、邱瑞、莊茂盛,現均尚未塗銷,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本院土地登記謄本卷第218至219頁),又上開抵押權人業經本院為訴訟告知及通知到庭,其等並未參加訴訟,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其等抵押權即移存於上開共有人各自受分配之土地上,附此敘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宣妤附件:

上 訴 人 沈曉曼

沈怡吟沈柏翔曾建中(即曾明彥之承受訴訟人,兼曾徐秀、曾琬

珺、曾琬婷之承當訴訟人)

沈水清

沈麗慧

沈麗淑曾華斌

前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 訴 人 吳佳賢

吳育宏(即吳佳賢之承當訴訟人)

吳建燁(即吳佳賢之承當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曾持恒

曾國燦曾定玉(兼曾盈涵、曾詩婷、曾冠瑋、莊麗華之承

當訴訟人)

謝進泰

謝進祿曾淑嬌(兼曾盈涵、曾詩婷、曾冠瑋、莊麗華之承

當訴訟人)

曾淑珍(兼曾盈涵、曾詩婷、曾冠瑋、莊麗華之承

當訴訟人)

曾淑貞(兼曾盈涵、曾詩婷、曾冠瑋、莊麗華之承

當訴訟人)

莊麗華

曾庭妮(原名曾怡嘉,曾緯彤、兼曾盈涵、曾詩婷

、曾冠瑋、莊麗華之承當訴訟人)

曾怡儒(兼曾盈涵、曾詩婷、曾冠瑋、莊麗華之承

當訴訟人)

曾冠瑋蘇登旺(兼呂許秀鸞、呂璧君、邱清傳、葉乃儀、

邱蔡美惠、莊超然之承當訴訟人)

吳若綺

魏雯麗

蕭切蓮

吳起鳳吳家豪吳章里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絨視同上訴人 邱彥祺(即邱蔭之承受訴訟人,兼邱景舜、邱景

政、邱黃淑娥之承當訴訟人)

前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視同上訴人 杜松井

陳邱圓

邱越生邱越智黃全永

邱宗平

邱唯銘

邱黃玉秀黃全騰

黃全欣陳柏蒼黃全洲

鄭烱明鄭金源

邱平裕黃南彰

黃昱鈞

劉永楠劉淑玲

前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邱冉(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邱明樹(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楊邱秀葉(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張邱秀色(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陳邱玉滿(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珠(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英(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邱梅蘭(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邱秋增(即邱許佑之承受訴訟人)

邱淑惠(即邱壽祿之承受訴訟人,兼邱清顯、邱平

林、邱平金、林東陽、林靚之承當訴訟人)

金仙凱(即金清風之承受訴訟人,兼金雨繡、金阿

赺、金玉修、郭純伶、郭淨紋、郭家綺、郭怡寧之承當訴訟人)

張振德

張江津蘇採益黃千鴻(即黃中安之承受訴訟人)

方俊欽郭承洋

郭致齊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鳳琴視同上訴人 黃哲

邱又于邱智仁

吳邱霞

邱南進邱秀鳳吳永隆劉耀清

謝伸典黃邱秀蘭

邱明弘

張金山

翁琨檳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豐聿視同上訴人 蘇宏昌

邱進君邱榮華

邱復元

邱芳茂邱福印邱明佐邱慶豊

楊美玲(即邱慶福之承受訴訟人,兼邱凱莉、邱儀

寧之承當訴訟人)

陳良美

吳禮全

郭淑寳

林正男林正彥劉明芳劉明郎

李思賢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慈惠視同上訴人 邱啓峰

邱啓洲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豐聿視同上訴人 邱敏

余培新

邱紋進(兼張松男之承當訴訟人)

陳威榮

吳章佳吳章誠邱育文

邱松鼎邱永達

邱永敬吳明憲王芬香邱尤目顏哲雄顏慈誼顏銘賢

顏銘璋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豐聿視同上訴人 邱鴻明

翁毓璘翁毓鍾

黃經博(即莊茂之承受訴訟人,兼黃春花、黃南彰

之承當訴訟人)

黃冠傑(即莊茂之承受訴訟人,兼黃春花、黃南彰

之承當訴訟人)

兼前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豐聿視同上訴人 謝素珍(即謝邱來好之承受訴訟人,兼謝金英、謝

進泰、謝進祿之承當訴訟人)

蘇秋米(即鄭林菊花之承當訴訟人)

邱榮章(即邱榮華之承當訴訟人)

邱聯鼎(即邱榮松之承當訴訟人)

楊輝煌(即張松男、邱美枝、陳溢亮之承當訴訟人)

黃金凰(即黃福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莉茵(即黃福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淑(即黃福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珍(即黃福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婷(即黃福嬌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訴訟人 南縣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崇德受告知訴訟人 邱瑞

莊茂盛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