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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重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洪文裕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羅淑美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09年度重再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