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江良軒法定代理人 江德來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世寶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63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黃世寶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世寶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鄉○○村○○○00號,然其現因刑事案件遭通緝中(見本院卷第287頁),而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289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