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定忠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被 上 訴人 石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佾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李定忠,並據其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43-444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違約金債權是否存在之裁判,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4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包含其後分案之案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行政訴訟事件認定被上訴人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之情事為據,而於民國111年7月5日裁定本件於該案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行政事件,已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7月24日以112年度上字第738號裁定駁回該案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7-441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法 官 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