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56號上 訴 人 吳清堂 陳家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劉靖慈被上訴人 郭進昆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裁判案由: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