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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56號上 訴 人 吳清堂

陳家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劉靖慈被上訴人 郭進昆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