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302號上 訴 人 張峰瑞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書榮律師視同上訴人 朱明智(即朱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榮華(即張元茂之承受訴訟人即張麗鶯、張榮順
、張莆暄、張麗君之承當訴訟人)
朱籐游坤展朱慶章
朱德明朱福詮(兼朱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朱木煌(兼朱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朱金英(即朱明德之承受訴訟人)
朱炎焜
沈華慈沈清吉
沈清源
沈慶南(即沈慶芳之承當訴訟人)
沈顯堂
沈顯家張進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谷良視同上訴人 張年成
張進安
朱國水
朱竣鋒沈欽長沈顯訓沈尚昀沈明正
游力
游上曾
游士坪
游士松
黃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俊彥視同上訴人 游連助(即黃秋蘭之承當訴訟人)
張豐益
沈添財沈育湘
朱展宏(兼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朱進興(兼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沈世豐
沈顯雄
朱宗憲
林沈秀麗沈志韋(即沈顯榮之承受訴訟人)
朱善群(即朱文協之承受訴訟人)
朱進財(即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朱進育(即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朱家緯(即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朱怡珍(即朱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沈顯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朱福詮、朱木煌、朱金英為上訴人朱明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所謂繼承人,係指民法繼承編所規定之遺產繼承人而言。倘就遺產已為分割時,應由分割取得之繼承人,承受與該特定遺產物權有關之訴訟,始符法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4號判決意旨同此)。
二、經查:上訴人朱明德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朱福詮、朱木煌、朱金英,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二第101至109頁)。惟就原為朱明德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054.6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80分之15,同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6.8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80分之12,經朱福詮、朱木煌、朱金英為繼承登記,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本院卷三第216、240頁)。茲因朱福詮、朱木煌、朱金英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朱福詮、朱木煌、朱金英為朱明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