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9號上 訴 人 翁一緯
陳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被上訴人 南田市場管理委員會即南田攤販集中場法定代理人 劉嘉杰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9號上 訴 人 翁一緯
陳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被上訴人 南田市場管理委員會即南田攤販集中場法定代理人 劉嘉杰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