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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9號上 訴 人 翁一緯

陳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田市場管理委員會即南田攤販集中場間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等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及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號第二審判決,先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顯有短繳第二審裁判費23,677元之情事。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677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