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73號聲 請 人 陳總成訴訟代理人 陳君豪
李秀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盧玉鳳等間請求撤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上訴人陳順良部分應由陳黃金嬋、陳瑛玲、陳克文、陳克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陳順良業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死亡,其配偶陳黃金嬋、長女陳瑛玲、長子陳克文、次子陳克明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425、459-467、471、475、479、483頁)可稽。
惟上開繼承人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聲請人即上訴人陳總成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規定,具狀聲請由繼承人陳黃金嬋、陳瑛玲、陳克文、陳克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55-45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