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劉陳樹蘭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明霞律師上 訴 人 林簡秀娥視同上訴人 劉坤謀上二人共同 陳澤嘉律師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 人 陳佾澧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千萬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視同上訴人 劉坤泉
劉坤學
劉昇振
劉義雄上二人共同 鄭謙瀚律師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劉雅菁訴訟代理人 蕭正宏視同上訴人 劉林凖訴訟代理人 劉坤明視同上訴人 翁瑩珊
黃茂峰王鑀築上三人共同 黃寶慧訴訟代理人被 上訴 人 吳煥揚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3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有關命為裁判分割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㈠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
人共有之該等土地,合併分割如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7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更正甲案)及其附表所示:
1.編號A1部分土地(面積357平方公尺)、編號B4部分土地(面積508平方公尺),均分歸視同上訴人劉坤泉取得。
2.編號A2部分土地(面積357平方公尺)、編號B3部分土地(面積508平方公尺),均分歸視同上訴人劉坤學取得。
3.編號A3部分土地(面積357平方公尺)、編號B2部分土地(面積508平方公尺),均分歸視同上訴人劉坤謀取得。
4.編號A4部分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編號B1部分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均分歸視同上訴人劉坤泉、劉坤學、劉坤謀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3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5.編號B5部分土地(面積1319平方公尺),分歸視同上訴人劉千萬取得。
6.編號B6部分土地(面積210平方公尺),分歸視同上訴人劉雅菁取得。
7.編號B7部分土地(面積115平方公尺),分歸上訴人劉陳樹蘭、視同上訴人劉千萬、劉雅菁及被上訴人吳煥揚共同取得,作為道路供通行使用,並按上訴人劉陳樹蘭、視同上訴人劉千萬之應有部分各3分之1;視同上訴人劉雅菁及被上訴人吳煥揚之應有部分各6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8.編號B8部分土地(面積534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吳煥揚取得。
9.編號B9部分土地(面積565平方公尺),分歸視同上訴人劉昇振取得。
10.編號B10部分土地(面積565平方公尺),分歸視同上訴人劉義雄取得。
11.視同上訴人劉坤泉、劉坤學、劉坤謀應依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補償視同上訴人劉千萬、黃茂峰、王鑀築、劉昇振、劉義雄、翁瑩珊、劉雅菁及被上訴人吳煥揚。
12.視同上訴人劉坤泉、劉坤學、劉坤謀、劉千萬、劉雅菁、劉昇振、劉義雄應依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補償上訴人劉陳樹蘭、視同上訴人劉林凖、黃茂峰、王鑀築及被上訴人吳煥揚。㈡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共有
之土地,分割如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7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更正甲案)及其附表所示:
1.編號C1部分土地(面積1149平方公尺),分歸上訴人林簡秀娥取得。
2.編號C2部分土地(面積1927平方公尺),分歸視同上訴人劉林凖取得。
3.編號C3部分土地(面積1888平方公尺),分歸上訴人劉陳樹蘭取得。
4.編號C4部分土地(面積3161平方公尺),分歸視同上訴人黃茂峰、王鑀築及翁瑩珊共同取得,並依序按應有部分316100分之52654、316100分之31593、316100分之231853之比例保持共有。
5.上訴人林簡秀娥、劉陳樹蘭、視同上訴人劉林凖、翁瑩珊應依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補償視同上訴人黃茂峰、王鑀築、劉千萬、劉坤泉、劉坤學、劉坤謀、劉昇振、劉義雄及被上訴人吳煥揚。
㈢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共有
之土地,分割如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7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更正甲案)及其附表所示:
1.編號D1部分土地(面積3524平方公尺),分歸視同上訴人黃茂峰、王鑀築及翁瑩珊共同取得,並依序按應有部分352400分之31443、352400分之31443、352400分之289514之比例保持共有。
2.編號D2部分土地(面積878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吳煥揚取得。
3.視同上訴人翁瑩珊、被上訴人吳煥揚應依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補償視同上訴人黃茂峰、王鑀築、劉千萬、劉坤泉、劉坤學、劉坤謀、劉林凖、劉昇振、劉義雄及上訴人劉陳樹蘭。
三、廢棄部分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七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審判決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0000、0000、0000、0000號土地,並合稱系爭土地)後,雖僅劉陳樹蘭、林簡秀娥提起上訴,惟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爰併列其等為視同上訴人。
二、本件上訴人劉陳樹蘭及視同上訴人劉坤泉、劉坤學、劉雅菁、劉林凖業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無分管契約、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及依法令規定不能分割情事,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又0000、0000號土地相鄰,業經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爰訴請就0000、0000號土地合併分割,0000、0000號土地則分別分割,並請求依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下稱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113年7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更正後甲方案(下稱更正甲案)及其附表所示方法分割,且由兩造分別依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正心估價事務所)113年12月27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鑑定之金額,互為補償為宜(被上訴人逾此範圍之其他請求,經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後,未據其就該部分聲明不服,該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劉陳樹蘭、林簡秀娥及視同上訴人劉坤謀、劉坤泉、劉坤學、劉林凖、劉昇振、劉義雄、翁瑩珊、黃茂峰、王鑀築、劉千萬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伊等均同意系爭土地依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並對系爭鑑定報告所鑑定之找補金額無意見。另視同上訴人劉雅菁雖同意依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惟不同意依系爭鑑定報告所鑑定之金額補償其餘共有人【原審就上開部分判決系爭土地應合併分割如竹崎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2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二及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兩造並應依原判決附表三所示補償方式及金額為補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暨該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如附表一所示0
000、0000號土地共有人共有之該等土地,應合併分割如更正甲案及其附表所示;如附表一所示0000、0000號土地共有人共有之該等土地,應分別分割如更正甲案及其附表所示。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分別列舉如下(見本院卷第573至576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402平方公尺、8,125平方公尺、4,982平方公尺、1,089平方公尺,地目均為田,即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卷㈢第125至155頁)。
2.兩造就系爭土地無分管契約、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及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事。
3.嘉義縣○○鄉公所(下稱○○鄉公所)108年5月6日嘉梅鄉建字第1080004434號 函覆略稱:系爭土地並無申請建築許可或套繪使用(見原審卷㈠第71頁)。
4.原共有人劉文順業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劉昇振、劉義雄、劉雅菁於108年11月19日就劉文順原共有之0000號土地(應有部分28分之2 )及0000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9,814)之應有部分,均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見原審卷㈠第27、33、121頁;原審卷㈢第129、137頁)。
5.吳居春於原法院訴訟繫屬中之108年11月18日,將0000、000
0、0000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予翁瑩珊,並於108年12月26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見原審卷㈠第239至261頁)。
翁瑩珊業於109年2月5日,在原法院具狀聲明承當訴訟,並經兩造同意。
6.竹崎鄉地政事務所110年8月23日竹地法字第1100025600號函覆略稱:「旨揭2筆土地(即0000、0000號土地)間之長條型土地為同段0000地號,其屬○○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旨揭2筆土地因地界未相連,依前揭規定,不得辦理合併分割」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53至456頁)。
7.兩造均同意0000、0000號土地合併分割,已逾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見本院卷㈡第260、261頁)。
8.不論依何方案分割,黃茂峰、翁瑩珊、王鑀築同意分割後保持共有;劉坤泉、劉坤學、劉坤謀就更正甲案之編號B1、A4部分同意分割後保持共有。
9.若採更正甲案分割,劉千萬、劉陳樹蘭、吳煥揚、劉雅菁同意就更正甲案之編號B7部分,於分割後保持共有。
10.兩造同意分割後,0000、0000號土地,僅分給黃茂峰、翁瑩珊、王鑀築、吳煥揚、林簡秀娥、劉林凖、劉陳樹蘭。其餘共有人均以金錢補償。
11.○○鄉公所110年10月29日嘉梅鄉建字第1100010948號函覆略稱:「0000號土地臨同段0000-0地號私設產業道路,0000、0000號土地臨○○路(目前路寬15M,計畫道路為24M),同段0000號土地臨同段0000-0地號私設產業道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5頁)。
12.○○鄉公所110年11月12日嘉梅鄉建字第1100012556號函覆略稱:「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為國有地,已開闢為台三線(○○路),其餘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均未徵收且未開闢為台三線(○○路)使用」、「0000、0000、0000號等3筆土地,均可指定建築線,惟0000號土地未臨接建築線,須設置通路連接至建築線,其建築須依使用目的進行相關法規規定檢討」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9頁)。
13.0000、0000號土地之地勢呈「北高南低」(見本院卷㈢第10
3、264頁)。0000號土地上有劉坤泉所有之鐵皮建物二棟,其中一棟由劉坤泉出租他人經營「源春製油廠」,一棟為劉坤泉作為倉庫使用。0000號土地靠○○路(即台三線道路)處,有劉坤泉搭建之網室,內有劉坤泉種植之地瓜葉;該網室旁有一磚造鐵皮建物,為劉文順所建造。0000、0000號土地上有「玉明山合作社」、「宏益農產行」,「宏益農產行」為竹筍工廠,係鐵皮建物,面向竹筍工廠右側有木造瓦片屋頂建物,左側有鐵皮瓦片屋頂建物。「玉明山合作社」及「宏益農產行」之建物,均為黃茂峰、翁瑩珊、王鑀築所共有(見原審卷㈠第189至193、195至213頁)。
14.系爭土地上有如竹崎地政事務所109年4月2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現況圖)所示之建物(見原審卷㈠第275頁),各共有人是否保留之意見如附表六所示。
15.兩造均同意系爭土地採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㈡兩造之爭執事項:
1.系爭土地採更正甲案分割後,兩造是否應互相補償?應如何補償?
四、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㈠被上訴人得訴請裁判合併分割0000、0000號土地,及分別分割0000、0000號土地:
1.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再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另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6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筆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上無申請建築許可或套繪使用,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無分管契約、未定有不分割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及法令規定不能分割情事;又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均同為農業區,其中0000、0000號土地相毗鄰,該2筆土地之共有人均同意合併分割,已逾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有系爭土地之地籍圖謄本、登記第一類謄本、○○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同意合併分割統計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3至71頁;原審卷㈡第69頁;本院卷㈡第135、144、257至260頁;本院卷㈢第125至15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如兩造不爭執事項1至3、6、7所示),可信為真。惟兩造就系爭土地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此觀劉雅菁具狀表示不願依系爭鑑定報告所鑑定之金額互為補償可明(見本院卷㈢第559至561頁)。是被上訴人以兩造不能協議分割,請求裁判合併分割0000、0000號土地,及分別分割0000、0000號土地,核屬有據,應予准許。㈡系爭土地依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核屬公平、妥適:
1.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本有自由裁量權,不受任何人主張之拘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並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復按分割共有物,固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原則上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惟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如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仍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第1368號裁判意旨參照)。
2.經查,0000、0000號土地之地勢呈「北高南低」(見本院卷㈢第103、264頁);0000號土地上,有劉坤泉所有之鐵皮建物二棟,其中一棟由劉坤泉出租予他人經營「源春製油廠」,一棟為劉坤泉作為倉庫使用;0000號土地靠○○路(即台三線道路)處,有劉坤泉搭建之網室,內有劉坤泉種植之地瓜葉;該網室旁有一磚造鐵皮建物,為劉文順所建造;0000、0000地號土地上有「玉明山合作社」、「宏益農產行」,「宏益農產行」為竹筍工廠,係鐵皮建物,面向竹筍工廠右側有一木造瓦片屋頂建物,左側有一鐵皮瓦片屋頂建物;「玉明山合作社」及「宏益農產行」之建物,均為黃茂峰、翁瑩珊、王鑀築所共有,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況圖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89至213、27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如兩造不爭執事項13所示),應堪認定。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依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後,劉千萬、劉雅菁、劉陳樹蘭及吳煥揚均同意分割後,就編號B7部分仍保持共有,並供作道路使用(見本院卷㈢第262頁),則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皆有臨路,得對外通行;又依該方案分割,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位置,大致符合其等原先就該等土地之使用現況,且兩造均同意系爭土地依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如兩造不爭執事項15所示)。是本院依上開所述之土地分割公平性、客觀情狀、臨路面寬、經濟價值、共有利益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意願等因素為綜合判斷,認系爭土地依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核屬公平、妥適。
㈢系爭土地分割後,兩造各應依附表二至五所示,以金錢互為補償:
1.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分配之不動產,其價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裁判意旨參照)。是關於共有物之分割,如依原物之數量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值不相當,而須以金錢補償時,應依原物之總價值,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算出其價值,再與各共有人實際分得部分之價值相較,由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就其超出應有部分價值之差額部分,對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為公允。
2.查0000、0000號土地合併分割後,劉林凖、黃茂峰及王鑀築均未分得該部分之土地,0000、0000號土地分別分割後,劉千萬、劉坤泉、劉坤學、劉坤謀、劉昇振及劉義雄亦均未分得該部分之土地,兩造所分得之土地面積即有所增減;且系爭土地呈「北高南低」,地勢非屬平坦,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所面臨之道路分別有15米寬之○○路及3米寬之既成道路之差異。是系爭土地依更正甲案分割後,因分歸土地之坐落位置,而有土地深度、面寬多寡、臨主要幹道遠近之不同,致土地經濟價值存有差異,則各共有人就所分歸土地之分配價值差異部分,依上說明,自應以金錢互為找補。
3.經本院囑託正心估價事務所對兩造取得土地之位置、面積及其等應互相找補之金額進行鑑定,該不動產估價師綜合考量系爭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部分個別條件及臨路出入等因素,因而得出其價值差額,各共有人間應為補償及應受補償之情形及金額,分別如附表二至五所示,此有該事務所113年12月27日正般估字第1131218號函暨檢送之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㈢第469頁,及外放鑑定報告書)。
本院審酌該估價師領有專業證照,具有不動產估價之專業知識,且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應無偏頗之虞,且系爭鑑定報告係斟酌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及土地於勘估時之使用現況、鄰近地區建物利用現況及公共設施、交通、未來發展趨勢,並以正常價格為估價前提,復選定比較法為價格評估方法,評估系爭土地於分割後現行市場正常條件下之合理價值,進一步依區域因素、個別因素進行分析評估,再依分割後各基地之條件因素分析,調整分割後各基地之價格,而決定兩造應互為補償之金額,且兩造除劉雅菁外,均同意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互為補償,其鑑定結果應屬可採。是系爭土地依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後,兩造應依附表二至五所示方法互為補償,應屬合理。
4.劉雅菁雖辯稱:系爭土地依原判決或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其取得之位置、面積均相同,然依原判決結果,其仍可受領補償金20餘萬元,依更正甲案,其卻需支付其他共有人補償金30餘萬元,系爭鑑定報告恐有違誤云云。惟劉雅菁上開所辯並無實質指摘系爭報告書之評估方法究有何不當或不合市價之處,已不可採;且依兩造不爭執事項6所示,0000、0000號土地未相連,不得合併分割,亦即本件僅0000、0000號土地得合併分割,原判決竟將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並以合併分割為基礎,送請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鑑定,其前提既有違誤,該鑑定所得之結果自無可採;況依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換算結果,劉雅菁就0000號、0000號土地之面積各為35.63、118.62平方公尺,合計154.25平方公尺,依更正甲案分割結果,其取得編號B6、B7之面積合計229平方公尺,亦即劉雅菁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面積增加74.75平方公尺,自有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之必要。再系爭鑑定報告業已從「形狀」、「寬深度比例」、「臨路情況、道路寬度」、「土地利用適宜性」、「容許使用項目」等因素,分別上調或下修劉雅菁所取得編號B6部分土地之價值(見系爭鑑定報告第88、89頁),並無違誤。劉雅菁空言否認系爭鑑定報告之可信性,尚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6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0000、0000號土地,及分別分割0000、0000號土地,為有理由。爰審酌上述各項情形及共有人意願,認系爭土地依更正甲案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再依附表二至五所示金額,互為補償,應為可採。原判決未審酌0000、0000號土地之地界未相連,共有人亦非完全一致,而不得合併分割,竟予合併分割,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該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既屬形成訴訟,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爰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原訴部分(即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七所示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平。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所提舉證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生影響本院所為上開論斷,自無再予逐一審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63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宥鈞【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均坐落嘉義縣○○鄉○○段) 編號 共有人 0000地號 0000地號 0000地號 0000地號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1 劉坤泉 8,054/100,000 4/84 4/84 4/84 2 劉坤學 8,053/100,000 4/84 4/84 4/84 3 劉坤謀 8,053/100,000 4/84 4/84 4/84 4 劉千萬 9,814/100,000 2/28 2/28 2/28 5 劉雅菁 9,814/300,000 2/84 無 無 6 劉昇振 9,814/300,000 2/84 1/28 1/28 7 劉義雄 9,814/300,000 2/84 1/28 1/28 8 林簡秀娥 無 無 99/700 無 9 劉林凖 無 4/28 101/1400 4/28 10 劉陳樹蘭 無 4/28 101/1400 4/28 11 黃茂峰 7,143/100,000 2/28 5/56 2/28 12 王鑀築 9,814/100,000 2/28 3/56 2/28 13 翁瑩珊 39,000/100,000 無 799/2800 799/2800 14 吳煥揚 255/100,000 8/28 1/2800 1/2800
附表二:0000號土地找補金額配賦表(單位:新臺幣,元) 應 提 供 補 償 者 劉坤泉 劉坤學 劉坤謀 合 計 應接受補償者 劉千萬 169,186 169,192 169,192 507,570 黃茂峰 123,139 123,145 123,144 369,428 王鑀築 169,186 169,192 169,192 507,570 劉昇振 56,395 56,398 56,397 169,190 劉義雄 56,395 56,397 56,398 169,190 吳煥揚 4,396 4,396 4,396 13,188 翁瑩珊 672,329 672,355 672,354 2,017,038 劉雅菁 56,395 56,397 56,398 169,190 合 計 1,307,421 1,307,472 1,307,471 3,922,364附表三:0000號土地找補金額配賦表(單位:新臺幣,元) 應 提 供 補 償 者 劉坤謀 劉坤學 劉坤泉 劉千萬 劉雅菁 劉昇振 劉義雄 合 計 應接受補償者 劉陳樹蘭 361,742 361,742 330,918 923,375 112,631 408,883 558,893 3,058,184 吳煥揚 460,525 460,525 421,284 1,175,528 143,386 520,541 711,514 3,893,303 劉林凖 379,450 379,450 347,117 968,575 118,143 428,898 586,252 3,207,885 黃茂峰 189,725 189,725 173,558 484,288 59,072 214,449 293,126 1,603,943 王鑀築 189,725 189,725 173,558 484,288 59,072 214,449 293,126 1,603,943 合 計 1,581,167 1,581,167 1,446,435 4,036,054 492,304 1,787,220 2,442,911 13,367,258附表四:0000號土地找補金額配賦表(單位:新臺幣,元) 應 提 供 補 償 者 林簡秀娥 劉林凖 劉陳樹蘭 翁瑩珊 合 計 應接受補償者 黃茂峰 62,098 212,503 205,792 68,836 549,229 王鑀築 37,256 127,488 123,465 41,298 329,507 劉千萬 283,846 971,327 940,659 314,645 2,510,477 劉坤泉 189,231 647,551 627,106 209,764 1,673,652 劉坤學 189,232 647,551 627,106 209,763 1,673,652 劉坤謀 189,232 647,551 627,106 209,763 1,673,652 劉昇振 141,923 485,663 470,330 157,323 1,255,239 劉義雄 141,922 485,663 470,330 157,324 1,255,239 吳煥揚 1,419 4,857 4,703 1,573 12,552 合 計 1,236,159 4,230,154 4,096,597 1,370,289 10,933,199附表五:0000號土地找補金額配賦表 (單位:新臺幣,元) 應 提 供 補 償 者 翁瑩珊 吳煥揚 合 計 應接受補償者 黃茂峰 17,528 10,609 28,137 王鑀築 17,528 10,609 28,137 劉千萬 799,887 484,165 1,284,052 劉坤泉 533,259 322,776 856,035 劉坤學 533,259 322,776 856,035 劉坤謀 533,259 322,776 856,035 劉林凖 1,599,777 968,328 2,568,105 劉陳樹蘭 1,599,777 968,328 2,568,105 劉昇振 399,944 242,082 642,026 劉義雄 399,944 242,082 642,026 合 計 6,434,162 3,894,531 10,328,693
附表六:109年4月2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鑑測日期109年1月16日)(見原審卷㈠第275頁) 地上物編號 A B C D E1 E2 F1 F2 F3 G H 使用狀況 鐵皮建物 鐵皮建物 菜棚 磚造鐵皮建物 鐵皮建物 鐵皮建 物 水塔基 座 水塔 水塔 鐵皮建 物 貨櫃 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 劉坤學 劉坤謀 劉坤泉 同左 同左 劉義雄 劉昇振 劉雅菁 翁瑩珊 黃茂峰 王鑀築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保留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附表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劉坤泉 1859800分之92146 2 劉坤學 1859800分之92146 3 劉坤謀 1859800分之92146 4 劉千萬 1859800分之135752 5 劉雅菁 1859800分之15425 6 劉昇振 1859800分之60163 7 劉義雄 1859800分之60163 8 林簡秀娥 1859800分之114911 9 劉林凖 1859800分之192673 10 劉陳樹蘭 1859800分之192673 11 黃茂峰 1859800分之147353 12 王鑀築 1859800分之121243 13 翁瑩珊 1859800分之399938 14 吳煥揚 1859800分之143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