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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上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66號上 訴 人 林義榮被上訴人 黃清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30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213-221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裁判案由:刊登道歉啟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