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再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蘇慶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蘇東治間核定地租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23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裁判案由:核定土地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