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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陳裕雄0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苡均間返還借名登記權利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