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12號上 訴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明華、杜明俐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4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6,84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