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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勞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正賢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被上訴人 郭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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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瑋嶺

黃綉雯陳名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5應增加加班費欄「7,2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2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