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正賢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被上訴人 郭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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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敏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5應增加加班費欄「7,2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2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