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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勞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許瑞麟被上訴人 王孟真即鴻久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王嘉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解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違反憲法上基本法律原則,未依法理解釋,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又被上訴人於勞動檢查中偽造上訴人之出勤紀錄,涉有偽造文書罪嫌,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如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所定之事由),始得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雖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倘他訴訟係屬犯罪是否構成之刑事案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所稱犯罪嫌疑,亦以刑事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4月2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4號判決後,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廢棄本院上開判決發回更審(見本院卷一第7至32頁)。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闡述:「按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固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惟如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另有其他正當理由,則資方尚非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自明。」之意旨,顯無上訴人所指摘違反憲法上基本法律原則,未依法理解釋之情形。

㈡次查,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變更勞工

保險投保資料及出勤紀錄,於107年間對被上訴人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以107年度偵字第19823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已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58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確定(見本院卷二第163至169頁);上訴人另又以被上訴人擅自辦理上訴人之加、退保事宜,對被上訴人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該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165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嗣已經臺南高分檢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106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確定在案(見本院卷二第157至162頁)。

㈢上訴人嗣雖又提出臺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32號偽造文書案

件刑事傳票(見本院卷二第174、185頁),認被上訴人涉有偽造文書罪嫌,而主張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云云。惟查,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稱犯罪嫌疑,應以刑事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再者,兩造對於上訴人自106年3月10日起即未再至廠區上班,亦未再為被上訴人提供任何勞務服務並不爭執,僅係就其原因是否為被上訴人要上訴人不用來,或上訴人是否有正當理由可以不用提供勞務有所爭議(見本院卷一第129頁、卷二第47至52頁)。

而上訴人自106年3月10日未到職提供勞務,是否有正當理由,民事法院非不得自行調查認定,並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問題,故難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㈣綜上所述,本件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

,自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之問題。又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項,本得依職權調查認定,且本件亦無法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自亦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