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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建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費用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55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1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裁判案由:修復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