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2號抗 告 人 戴菀璘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毅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