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權桓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棟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之本件更審程序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之上訴人,為維護自己法律上利益,明瞭本件更審程序全部法庭錄音及現場勘驗錄音內容,以利於書狀表明應陳述之事實,爰聲請本院准予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另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現尚由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屬實;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本院更審程序全部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關於法庭錄音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費用,且此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本院更審程序並無法庭外現場勘驗之錄音,聲請人就此法庭外之現場履勘聲請錄音光碟,殆有誤會,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素玲附表:
編號 准予交付之日期(年/月/日) 1 104年05月20日 2 104年08月03日 3 104年12月16日 4 105年05月09日 5 107年10月29日 6 107年11月19日 7 108年05月20日 8 108年07月17日 9 108年08月15日 10 108年11月13日 11 108年12月25日 12 109年01月25日 13 109年02月06日 14 109年03月12日 15 109年05月28日 16 109年07月15日 17 109年08月13日 18 109年09月17日 19 109年10月15日 20 109年11月19日 21 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