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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乙女(姓名、住所詳附件)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聲請人生活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所需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所明定。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提出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各1件為證(本院卷第9-15頁),且依聲請人於上開事件之抗辯理由狀觀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