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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聲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游亞霖即禾葦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7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期瞭解該事件法院訊問時,證人王為國曾承認有要求聲請人刨除土方及運棄土方一節,爰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因系爭事件已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2日判決確定(109年11月20日判決正本寄存送達聲請人,109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系爭事件判決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10年8月18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之聲請期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