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易字第1號原 告 林燕惠被 告 楊清江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周品言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素玲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