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 審原 告 王亞筠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明湧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7萬8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