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洪文裕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羅淑美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110年度重再字第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