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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重家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吳美樺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展及追加被告吳晏輝、吳岳勳、吳怡旻、吳芸、吳美慧、吳明翰、吳昱穎、吳宗儒、吳榮豐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9,955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以一訴請求確認其為被繼承人吳黃琴之繼承人、請求回復其對吳黃琴之繼承權、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並將其列入為公同共有繼承人,並主張其應繼分為1/5等語。上訴人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626,135元【計算式:33,130,673×1/5=6,626,135;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9,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不合法,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蘭鈺婷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新臺幣) 價值(新臺幣) 1 雲林縣北港鎮○ ○段000地號 15.67 17,700 277,359元 2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0地號 10,115 650 6,574,750元 3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地號 3,790 650 2,463,500元 4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0地號 6,325 650 4,111,250元 5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地號 1,128 650 733,200元 6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0地號 317 650 206,050元 7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0地號 7,351 650 4,778,150元 8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地號 674 650 438,100元 9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地號 611 650 397,150元 10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地號 34 650 22,100元 11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0地號 5,057.5 650 3,287,375元 12 嘉義縣番路鄉○ ○段000000地號 5,057.5 650 3,287,375元 13 嘉義縣六腳鄉○ ○○段○○小段000地號 426 1,900 809,400元 14 雲林縣北港鎮○ ○段000地號 294.46 19,510 5,744,914元 合計 33,130,673元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