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珏鳳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被上訴人 蔡黃花枝
黃義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虹萱
黃柄翰被上訴人 黃錦雀
黃義賢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聖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壹編號3、4及附表二壹編號3、4之不動產所在地欄中關於「○○區○○段0000地號土地」、「○○區○○段0000之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區○○段0000地號土地」、「○○區○○段0000之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原審調字卷第25、81至83、85至89頁),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