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2號聲 請 人 葉桂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燿全、張心馨、林宗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誤將「成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校申評會」,錯寫成「校教評會」,因成大「校申評會」與「校教評會」為兩個完全不同之體系,主席及成員迥異,為免後續有人藉之再生事端,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系爭判決將「成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為「校教評會」之內容,已於判決中清楚載明為成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核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