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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更一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廖正宏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廖黃金絨(即廖三和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廖英媚

鄭世賢律師視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廖文豪

廖茂坤廖溪順廖桂雀曾靖碧(兼廖倩怡之承受訴訟人)廖淑芳廖偉涵廖偉然廖忠耿廖行一廖行至廖文彬廖行貫廖永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3共有人「廖三和」之記載,應更正為「廖黃金絨」。附表三編號1分配人「廖黃金絨和」之記載,應更正為「廖黃金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