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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更一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抗告人即聲請參加人 林秀章上列抗告人就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調解成立),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2日駁回參加訴訟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