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法定代理人 廖忠杉訴訟代理人 詹捷凱
黃雅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詹明璟等間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其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係訴訟成立之要件,此項要件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序為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次按當事人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諸多訴訟要件,乃當事人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所應具備之前提條件,為避免浪費訴訟資源,在個案上特定訴訟要件之欠缺,宜審酌各個訴訟要件之功能以及其存在之理由,而就該訴訟要件為適當之解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45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係指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無代理權,或未受必要之允許,又或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代理權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列廖忠杉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被
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1頁),而本件被上訴人之信徒資格是否不存在,尚待本院調查審認,惟因上訴人前認被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並於民國108年12月1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而改選廖忠杉為董事長,然其選舉因有:⑴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召開上訴人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議程,是否有作成:「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決議?若有,所補足之26名信徒之信徒資格是否存在?(即本件訴訟審理標的);⑵下列事項是否因上訴人排除所謂新增信徒26人參與會議及選舉而無效或得撤銷?①108年10月6日上訴人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議決㈠本宮依據章程規定尚缺董事一名,候補董事二名,本宮信徒廖忠杉已通過辦理遞補董事缺額,議決㈢本捐助章程增訂或修正。②108年11月12日上訴人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訂於108年12月1日上午9點30分至11點30分進行票選董監事。③108年12月1日召開信徒大會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選舉結果廖忠杉當選董事長,沈定乾當選副董事長,林勝雄當選常務監事等爭議,而經林煜喆、陳柏文另案提起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訴訟,該案經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確認上訴人於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無效在案(見本院卷第221至271頁),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正繫屬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號審理中(下稱另案訴訟)。
㈡觀諸本件訴訟與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雖相互牽連,但因另案
訴訟選舉是否適法之結果,將影響本件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合法代理權限之認定;而本件訴訟被上訴人是否為上訴人之信徒,亦將影響另案訴訟應通知開會之適格信徒範圍之認定,故難認兩案間有何訴訟為他訴訟之先決問題。又本件訴訟倘逕列廖忠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極可能發生另案訴訟審理結果,法院如認上訴人於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為無效,廖忠杉不具上訴人之董事長資格,其就本件訴訟並無合法代理權,惟判決當事人欄卻列廖忠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勢將使全部歷審訴訟程序均因廖忠杉非上訴人之合法董事長,致有上訴人未經合法代理而生訴訟程序上之重大瑕疵之情形。
㈢是以,廖忠杉有無具備擔任上訴人董事長之資格,於另案訴
訟及本件訴訟確定前既屬不明,堪認上訴人現有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乃屬不明,於本件訴訟要件上,宜解釋為上訴人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且為避免本件訴訟歷審判決動輒因另案訴訟及本件訴訟之審理結果,可能因廖忠杉並非合法董事長,致上訴人欠缺合法代理之訴訟要件,屢遭被廢棄發回之耗費訴訟資源窘境,基於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權保障原則,即應解釋廖忠杉不宜於本件訴訟行使法定代理權,而有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從而,上訴人為遂行本件訴訟,自應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續行訴訟,始為適法。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以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