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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更一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聲 請 人 詹捷凱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特別代理人 林勝雄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勝雄為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上訴人(下逕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詹明璟等15人提起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下稱本件訴訟),因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號案件(下稱另案訴訟)尚未審結,使本件訴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疑慮,聲請人為上訴人第四屆常務監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為上訴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列廖忠杉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被

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1頁),惟本件訴訟與另案訴訟(見本院卷第221至271頁)之法律關係相互牽連,另案訴訟選舉是否適法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訴訟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合法代理權限之認定;而本件訴訟被上訴人是否為上訴人之信徒,亦將影響另案訴訟應通知開會之適格信徒範圍之認定。若本件訴訟逕列廖忠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極可能發生另案訴訟審理結果,法院如認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為無效,廖忠杉不具上訴人之董事長資格,其就本件訴訟並無合法代理權,惟判決當事人欄卻列廖忠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勢將使全部歷審訴訟程序均因廖忠杉非上訴人之合法董事長,致有上訴人未經合法代理而生訴訟程序上之重大瑕疵之情形。因此,廖忠杉有無具備擔任上訴人董事長之資格,於另案訴訟及本件訴訟確定前係屬不明,應認上訴人有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

㈡又聲請人為上訴人之信徒及第四屆監事、第五屆董事(見本

院卷第379、383頁),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為上訴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續行,要屬有據。本院斟酌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議事項,係發生於上訴人第四屆董事長林勝雄任期內,且其曾處理相關事務(見本院卷第42至44頁),對於本件原因事實應知之甚稔,亦為兩造建議之人選之一(見本院卷第329、344、383頁),應較聲請人主張由其擔任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林勝雄為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