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5號聲 請 人 詹捷凱相 對 人即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特別代理人 林勝雄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汪玉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煜喆等2人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勝雄為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上訴人(下逕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煜喆等2人間提起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訟,現由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號(下稱本件訴訟)尚未審結,為避免使本件訴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疑慮,聲請人為上訴人第四屆常務監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為上訴人聲請選任第四屆董事長林勝雄為特別代理人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訴訟能力人,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即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亦屬之。
三、經查:㈠被上訴人林煜喆等2人於原審起訴,列廖忠杉為其法定代理人
,請求確認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件訴訟選舉是否適法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訴訟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合法代理權限之認定。若本件訴訟逕列廖忠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法院如認上訴人於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為無效,廖忠杉不具上訴人之董事長資格,其就本件訴訟並無合法代理權,惟判決當事人欄卻列廖忠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將使訴訟程序均因廖忠杉非上訴人之合法董事長,致有上訴人未經合法代理而生訴訟程序上之重大瑕疵之情形。因此,廖忠杉有無具備擔任上訴人董事長之資格,於本件訴訟確定前係屬不明,應認上訴人有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
㈡又聲請人為上訴人之信徒及第四屆監事、第五屆董事,其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為上訴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續行,要屬有據。本院斟酌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議事項,係發生於上訴人第四屆董事長林勝雄任期內,且其曾處理相關事務,對於本件原因事實應知之甚稔,亦為兩造同意之人選(見本院卷二第181、182頁),應選任由林勝雄擔任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任林勝雄為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