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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蘇慧貞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被 上訴 人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複 代理 人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法 官 劉秀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