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06號上 訴 人 江敏文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琴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06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萬4997元(詳如本院卷第27頁附表1所示),已繳清第二審裁判費3萬0012元。嗣上訴人再於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意旨狀中為訴之追加,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萬9733元(系爭0000地號土地:1258.79㎡5334元1/21=31萬9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