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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王麗禎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陳贈吉律師被上訴人 高展鵬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