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3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文龍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文虎
吳文豹黃吳素娥
吳素秋金華人(即吳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金華嬋(即吳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吳素蕙吳淑美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仁湘
吳仁健吳仁彬
吳仁博吳碧環吳麗雪吳貴悅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複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