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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3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文龍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文虎

吳文豹黃吳素娥

吳素秋金華人(即吳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金華嬋(即吳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吳素蕙吳淑美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仁湘

吳仁健吳仁彬

吳仁博吳碧環吳麗雪吳貴悅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複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