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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社團法人嘉義市西區新厝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蘇永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炳靈宮五顯帝廟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即本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0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6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600元/平方公尺=1,989,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05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