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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廖政坤再審被告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85號),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