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上 訴 人 張嘉晃被上訴人 邱馨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13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之子甲○○(000年0月00日生),嗣於108年9月12日經原審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9號判決離婚(下稱另案離婚訴訟),並於同年10月25日裁判確定。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另案離婚訴訟係被上訴人於108年2月1日提起,兩造間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該日為基準日。又上訴人遲至被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事件,於該案審理閱卷後,方知被上訴人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故上訴人於110年8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罹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兩造婚後共同生活於被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街0號房屋住處(下稱被上訴人住處),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及甲○○母子均盡到照顧責任及負擔生活開銷,自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上訴人財產為0元,被上訴人已知婚後財產至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兩造剩餘財產差額至少有200萬元,現先為一部請求100萬元等情。爰依110年1月20日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下稱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於107年1月13日結婚前已交往一段時間,婚後被上訴人居住於自己住處,上訴人係居住於嘉義市○區○○街00巷00弄0號戶籍地,僅偶爾至被上訴人住處居住,上訴人婚後並未曾幫忙家務,亦未負擔生活開銷,且兩造於107年2月18日因細故發生嚴重口角,互動即趨於冷淡。又甲○○出生後,其扶養費用及保母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獨力負擔,且於107年8月2日上訴人口出惡言後,兩造即完全無共同生活,上訴人嗣又經常對被上訴人為恐嚇、傷害之行為。是由兩造婚姻存續期間鮮少共同生活,且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婚後財產之增加並無任何貢獻,自應免除其分配額為公平。再者,上訴人於另案離婚訴訟審理期間,即已知悉被上訴人之財產狀況,故其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消滅時效期間而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07年1月13日結婚,兩造之未成年子女甲○○於000年0
月00日出生。被上訴人於108年2月1日提起另案離婚訴訟,經原審法院於108年9月12日以108年度婚字第49號民事判決:⑴准兩造離婚。⑵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被上訴人任之。⑶上訴人得依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⑷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該案於108年10月25日確定。
㈡兩造婚姻存續期間,被上訴人居住於嘉義縣○○鄉之戶籍地。㈢原審卷第65至69頁LINE對話截圖、另案原審法院108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卷第71至101頁為兩造對話紀錄。
㈣兩造財產資料如附表所示。
㈤上訴人於110年8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月28日送達於被上訴人。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上訴人依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00萬元(一部請求),有無理由?㈡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時效期間,
應自其提起離婚訴訟(即108年2月1日),或離婚訴訟中上訴人閱卷後(108年5月23日)起算,至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已罹於2年時效期間等語,是否可採?㈢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婚姻存續期間鮮少共同生活,上訴人對於
家庭全無貢獻及協力,依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應免除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等語,是否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以離婚原因作為法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之事由,應
以離婚形成判決發生婚姻關係解消時,即判決確定時有效之法規範為適用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所載之事實,兩造係於108年10月25日經原審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9號判決離婚確定,則上訴人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有無理由,即應適用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次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㈢揆諸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雙
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累積之資產或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俾免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是夫妻就其剩餘財產係以平均分配為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或其他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上訴人主張兩造婚後共同生活於被上訴人住處,上訴人對於
被上訴人及甲○○母子均盡到照顧責任及負擔生活開銷,且協助照顧被上訴人與前夫所生子女,自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情;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上訴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期間,且兩造於婚姻存續期間鮮少共同生活,上訴人對於家庭全無貢獻及協力,應免除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等語。經查:
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參諸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雖就夫妻因判決離婚之例外情形,明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起訴時為準,然該規定僅係規範夫妻婚後財產與婚後債務之價值與範圍之判斷基準時,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權利發生之要件,仍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為判斷。是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始得開始起算其消滅時效期間。準此而言,兩造間之另案離婚訴訟判決係於108年10月25日確定,而其法定財產制關係於同日消滅,並開始起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2年時效期間,依此可認上訴人於110年8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㈤),尚未逾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之2年時效期間。則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之本件請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期間等語,難認可採。
⒉次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㈡所載之事實,可知兩造於107年1月1
3日結婚時,被上訴人已懷有身孕,且婚後係居住於自己之住處。上訴人雖主張兩造婚後共同生活,且於107年3月至8月皆同居於被上訴人住處云云;然查:
⑴觀諸上訴人於107年2月3日傳送「快去洗澡,洗完早點睡」LI
NE訊息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7日傳送「你累了,早一點睡」;上訴人於107年3月23日傳送「早點睡吧」、「等等要睡了」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於107年4月1日晚上21時33分傳送「洗澡了嗎,快去洗澡早點睡」予」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隨即回覆「好的,你也是,別亂跑」;上訴人於107年4月12日晚上23時57分許傳送「要睡了」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回覆晚安貼圖;上訴人於107年5月1日晚上22時17分許以LINE告知被上訴人「要來睡了」、「愛睏了」,被上訴人回覆晚安貼圖;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8日傳送「不要太晚睡」LINE訊息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24日傳送「是有點宮縮了」、「不能在37週前生」、「你早點睡覺」LINE訊息予上訴人,上訴人回覆OK貼圖;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1日以LINE傳送「我們回ㄚ母家了」之訊息,上訴人已讀不回,迄至107年7月7日始以LINE詢問被上訴人「我的車子保險到了你有繳嗎,還是我去繳」,經被上訴人回覆「你只是要跟我說這個嗎?」,上訴人方表示「你跟兒子還好嗎」、「只是問一下,以免重繳」,被上訴人回稱「真難得ㄚ,我不說,你不問」,上訴人表示「你跟兒子在你媽那」,被上訴人回稱「嫌我就算了,你還知道你有子嗎?」;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22日以LINE通知上訴人其要回○○住處;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1日以LINE詢問上訴人「你跑去哪」,上訴人告知「我在我家」等情(見本院卷第
201、205、207、217、223、225、227頁兩造LINE對話紀錄),難認兩造婚後有長期共同生活之事實。
⑵又依證人即被上訴人母親王紫凌於另案離婚訴訟審理時證述
:雙方結婚後,兩造原住○○市區,那是被上訴人的房屋,上訴人常情緒不好,如果不高興就回去其嘉義市自強街的住處,伊不知道上訴人住在被上訴人那裏時間為何。被上訴人生產後,上訴人就沒有住在被上訴人那裏,伊把被上訴人帶回娘家住,幫被上訴人坐月子,滿月後,被上訴人回去○○家住,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坐月子時有去過伊那裏一次。上訴人有去被上訴人○○住處鬧,就是被上訴人滿月後,去美容院洗頭,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說「妳死出去,不要再回來」。小孩(甲○○)是被上訴人照顧,上班時間讓保姆帶,下班帶回家自己帶等語(見另案離婚訴訟卷第136至137頁),參以前開兩造LINE對話紀錄,可認被上訴人所述:因醫師說伊可能會早產,上訴人只有在伊生產前一週住在伊住處,伊生產住院時有到醫院,小孩在育嬰室,出院後伊到坐月子中心住一個星期,上訴人有去坐月子中心。伊從坐月子中心回娘家做月子,小孩接回娘家住,是伊妹婿帶伊回娘家的。上訴人於伊在娘家坐月子時,只來過2次,1次是伊請上訴人去辦小孩戶口,1次是上訴人拿戶口名簿給伊。伊做完月子後就搬回○○自己住處住,上訴人有住兩、三天或一、兩天,107年8月2日叫伊去死,伊就叫上訴人出去,上訴人就斷了訊息,直到107年10月3日才以LINE詢問制服有沒有在伊住處,他要來拿制服,其間完全沒有詢問小孩情況等語(見另案離婚訴訟卷第101頁、本院卷第105至106、197至198、294頁),為可採信。是以,兩造婚後應僅有短暫同住之情,上訴人主張兩造婚後共同生活,且於107年3月至8月皆同居於被上訴人住處云云,要難憑信。
⒊次觀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15日傳送「隨便你了,你若是覺得
我對你做得不夠多、不夠好,那麼就順你的意吧,我對你和你的家人我問心無愧,試問我有要求你對我做些什麼嗎?你有問過你自己對我付出些什麼嗎?…當我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你人會是在哪!」、「你若真的習慣不能跟我成立一個家庭,那麼就順你的做法吧,你還是習慣和別人在一起」LINE訊息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07年2月18日傳送「過完年,我們去戶政簽字離婚」、「你兒子女兒在那裡我留面子給你,不想跟你在那裏哭爸,幹你娘雞歪,你確(卻)無理取鬧給我難看,…你家死人也不是這樣的,是在哭爸哭母給誰看,幹你祖罵…我勒幹你娘老雞歪,你不留人餘地,那我也不用給你好看了,我一定會跟妳離婚,就算不離,我也一定去找別人,你這個人狗改不了吃屎了」、「從今天起,你任何事跟我無關,我也跟你無關,也不用有什麼來往了」、「你真的太王八蛋了」、「從今天起,你任何事跟我無關,我也跟你無關,也不用有什麼來往了」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隨即回覆「你說什麼」、「要就把話說清楚」、「你既然說了,就不要逃避了」、「你打算怎麼做」、「你看孩子怎麼處理」、「不接電話不說清楚,無法解決任何事」LINE訊息予上訴人,上訴人則已讀不回;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26日主動傳送胎兒4D超音波照片予上訴人,又於107年3月4日傳送「事情該處理的,還是得處理,我不想我的家人為了我煩惱,你既然都決定好了想好了,就照你的意思吧…」、「上週四看醫師時,醫師已告知我,我有早產徵兆和前置胎盤的狀況…」LINE訊息予上訴人,但上訴人均已讀不回(見本院卷第201、203頁兩造LINE對話紀錄),足見上訴人並未妥善照顧被上訴人懷孕期間之身心狀況,甚至口出惡言辱駡被上訴人。又參以前述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1日以LINE傳送「我們回ㄚ母家了」之訊息,上訴人已讀不回,迄至107年7月7日始以LINE詢問被上訴人「我的車子保險到了你有繳嗎,還是我去繳」,經被上訴人回覆「你只是要跟我說這個嗎?」,上訴人方表示「你跟兒子還好嗎」、「只是問一下,以免重繳」,被上訴人回稱「真難得ㄚ,我不說,你不問」,上訴人表示「你跟兒子在你媽那」,被上訴人回稱「嫌我就算了,你還知道你有子嗎?」;被上訴人於107年7月22日以LINE通知上訴人其要回○○住處;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1日以LINE詢問上訴人「你跑去哪」,上訴人告知「我在我家」等情,足認上訴人對於兩造家庭生活付出心力甚微。
⒋再者,參之上訴人於107年3月22日以LINE傳送其登記於其姐
張月美名下之車貸催繳通知予被上訴人,並告知被上訴人要先繳這一期之情;於107年3月27日傳送其找工作被拍之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15日以LINE詢問被上訴人「想說要不要買神衣」、「生日要到了,想說換一換」,被上訴人表示「可是兒子快出生了」、「要花錢」,上訴人表示「你那裡沒有了哦」、「賣車子了」,被上訴人回覆「找工作,去上班比較重要」,上訴人隨即傳送OK貼圖;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22日傳送「給你時間,給你鼓勵,似乎都是多餘的,只是讓你一直安逸舒適的一天過一天」、「我子要出生了,時間不等人」LINE訊息予上訴人,上訴人回覆「我那有,…工作也都有找阿」;上訴人於107年5月3日以LINE傳送好朋友欲向上訴人借1萬元之截圖予被上訴人,並向被上訴人表示「我那麼窮又沒辦法」,被上訴人回覆「他是不知你要跑路兼吃土了?」,上訴人表示「阿災,可能看我還好吧」(見本院卷第203、205、207、211、219頁兩造LINE對話紀錄),足認上訴人當時之經濟狀況不佳。又依證人王紫凌於另案離婚訴訟審理時所證上情,及被上訴人提出其自行負擔生產住院費用、坐月子中心費用及甲○○托育費用之107年7月信用卡電子對帳單、醫療費用收據、在宅托育服務契約書及托育費用收據等資料(見本院卷第229至236頁,原審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卷第23頁),亦可認被上訴人及甲○○之家庭生活費用係由被上訴人自行負擔,且甲○○亦係由被上訴人負責照顧,即被上訴人上班時,將甲○○送交保母照顧,下班後則帶回家自己照顧。
⒌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僅提出對其有利之LINE對話紀錄,不
足為據云云;然查,被上訴人所提證據為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該證據資料係存在於兩造之間,上訴人如認有駁斥之必要,亦得提出相關LINE對話紀錄為反駁,而非空言指摘。
又依上訴人提出其於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8日、107年7月30日在被上訴人住處拍攝甲○○影像(見本院卷第271至280、286頁)、被上訴人或甲○○照片(見原審家調卷第28至31頁、本院卷第109至113頁照片),參以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雖可認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在聖馬爾定醫院生產或在坐月子中心坐月子時,其曾短暫陪伴被上訴人,及兩造婚後有短暫同住或短時間接觸之情,但尚難以證明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與被上訴人共同承擔照顧家庭之責任。上訴人雖又主張其有協助照顧被上訴人與前夫所生子女云云,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亦難採信。次依上訴人提出其107年8、9月薪資單、排班表(見本院卷第141至143頁),及觀諸其於107年5月14日傳送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人講義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23頁),雖可認其於107年5月間找到工作。然依上訴人於另案離婚訴訟陳稱:伊有拿3千餘元買小孩的奶粉及嬰兒車,也有買尿布等語(見另案離婚訴訟卷第141、145頁);而被上訴人則陳述:上訴人到伊娘家拿身分證去辦小孩戶口,領1萬4千元補助,從其中拿3千餘元買兒童汽車座椅等語(見另案離婚訴訟卷第143頁)。縱認上訴人辯稱其有支付3千餘元購買上開物品等語為真實,惟稽之兩造自107年8月2日後已形同陌路,並無共同生活,且被上訴人及甲○○之家庭生活費用係由被上訴人自行負擔,已如前述,亦難僅憑上訴人曾購買上開物品之事實,而推論其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與被上訴人共同承擔照顧家庭之責任。
⒍況且,審酌下列各情,上訴人所辯其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負起家庭照顧責任云云,亦難認有據:
⑴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有於108年9月15日下午7時
34分,傳簡訊給被上訴人母親,內容為:「你跟你女兒說,我的車還是繳款的45萬限他三天內給我還來,不還三天後就不要被我抓到」,108年9月15日下午7時37分傳簡訊給被上訴人同事,內容為「你跟姓邱的說,我的車還是繳款的45萬限他三天內給我還來,不還三天后就不要被我抓到」;上訴人另傳簡訊給被上訴人母親,叫被上訴人3天後要躲好一點,致被上訴人心生畏佈之家庭暴力行為,經原審法院核發108年度家護字第57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同院108年度家護抗字第3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已據本院調取上開保護令聲請卷宗核閱無誤。
⑵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又因有於108年10月17日20時
52分,認被上訴人指使他人前至其住處外叫囂,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先以上開門號傳送「叫人來是不是」、「全來,林北跟你配」、「林北沒死你就是(試)看看」、「叫人來我家,來試看看」、「敢叫人來,來一個我殺一個」、「要配全來」、「敢來我家是不是」、「最好是你兒子」、「最好是我死,不然就換你家」、「幹你娘,有種叫人來,就有種下來」等內容之簡訊給被上訴人;再於同日21時20分許,以相同門號傳送「敢叫人來,來一個我殺一個」等內容之簡訊給王紫凌。復於108年10月22日16時4分,以上開門號傳送「你跟她說,車子跟錢不給我還來,人就不要在被我找到」等加害被上訴人身體、自由內容之簡訊給王紫凌,嗣經王紫凌轉傳給被上訴人,使王紫凌、被上訴人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犯行,而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9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同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亦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⑶上訴人另因不滿被上訴人對其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即車輛
)之民事訴訟,且於該民事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而有於108年10月17日中午12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嘉義巿○區○○街、○○路口時,見被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行經該處,竟基於強制及傷害之犯意,不顧甲車尚在行進,擅自開啟甲車右前車門強行進入車內,不僅喝令被上訴人下車並同時徒手毆打被上訴人,造成被上訴人無法繼續駕駛甲車,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被上訴人自由駕駛車輛之權利,並致被上訴人受有右後腦勺腫痛、左邊脖子肩膀疼痛、右膝紅腫疼痛傷害之家暴傷害犯行,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6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已經同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此亦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明確。
⑷上訴人雖主張上開民刑事裁判是在兩造離婚判決結束後發生
,不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考量云云;惟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範目的及功能,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自應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觀察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判斷,確保夫或妻在法律上權益之實質公平性及正當性。是以,上訴人之前揭行為係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所發生,自得作為兩造對於婚後家庭生活整體評價之對象及範圍。因之,上訴人前開主張,為不足採。
⒎綜上以觀,兩造結婚(107年1月13日)至被上訴人提起另案
離婚訴訟(108年2月1日),僅有1年1個月時間,且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僅曾短暫同住,上訴人對於兩造婚姻家庭生活及甲○○扶養照顧之付出甚微,而有關家事勞動、甲○○照顧養育及家庭日常事務工作,幾乎全由被上訴人自行處理,甚且,上訴人婚後不僅對被上訴人惡言相向,更曾為恐嚇、傷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是綜合觀察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造對於家庭生活整體協力、付出及貢獻等一切情狀為判斷,可認被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勞心勞力工作並養育甲○○,其婚後努力工作累積增加之財產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欠缺參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正當性,如僅因有婚姻關係而使上訴人分享財產上之利益,顯失公平。揆諸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之規範意旨,應免除上訴人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額,較為公允。從而,上訴人依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要難准許。
⒏末按立法者就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夫妻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設有同條第2項之例外規定,係依衡平法則賦與法院對於請求權人是否具備請求權要件之法律上地位,根據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加以審查。而夫或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姻共同生活及家庭付出貢獻無關,縱於婚姻存續期間內有所增值,並非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又夫或妻對於夫妻婚後財產之增加如無貢獻或協力,經法院認定應免除該請求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後,自無贅予調查夫妻婚後財產價(金)額之必要。是故,上訴人聲請調查被上訴人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增值之價額,及被上訴人所有婚後財產價(金)額為若干等事項,即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馥萱附表:
一、上訴人部分:108年度查無所得及財產資料。
二、被上訴人部分(金額:新臺幣):㈠108年度綜合所得給付總額2,587,490元。
㈡名下有房屋1棟、土地1筆、汽車2部、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INV金額3萬元,財產總額852,940元。
㈢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⒈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福滿人生終身壽險(起保日:105/0
3/26,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20,42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7,763元)。⒉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福滿人生終身壽險(起保日:105/0
3/26,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7,44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4,719元)。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福滿人生終身壽險(起保日:105/0
3/26,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7,60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5,039元)。㈣107年1月13日集中保管股票資料,證券名稱:長谷;餘額15,000元。
㈤被上訴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⒈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月月鑫安變額壽險(起保日:103/02/
10,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793,73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1,176,675元,110/11/9已解約)。
⒉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月月鑫安變額壽險(起保日:102/11/
26,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476,97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841,647元,110/11/9已解約)。
⒊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8/05/20,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⒋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GO保障100保險(起保日:105/02/2
4,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850元、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解約金78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47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1,338元)。
⒌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100/02/23、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⒍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起保日:102/0
9/02,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326元、保單解約金278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1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355元)。
⒎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起保日:103/0
2/05,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369元、保單解約金302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98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415元)。
⒏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達康101終身保險(起保日:94/01/07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2,786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3,042元)。
⒐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雙囍年年保險(起保日:90/05/12,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546,44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581,270元)。
⒑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8/05/20、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⒒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富貴保本甲型9保險(起保日:103/
04/18,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245,281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241,730元)。
⒓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100/11/30、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⒔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添采終身壽險(起保日:101/05/16,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301,200元、保單解約金297,780元,108/1/14已解約)。
⒕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0/06/22,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⒖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適防癌終身單親型保險(起保日:90/10/26,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⒗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創世紀丙型保險(起保日:94/02/21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17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0元)。⒘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添采終身壽險(起保日:100/03/15,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432,768元,108/1/14已解約)。
⒙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8/07/15,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⒚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0/06/22,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⒛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7/09/03,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好事年年終身保險(起保日:105/04/
12,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26,829元、保單解約金37,627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647,902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499,430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心無憂醫療批註55(起保日:100/05/09,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
7/09/03,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添采終身壽險(起保日:101/05/16,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301,250元、保單解約金297,830元,108/1/14已解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守護保本定期保險(起保日:100/1
0/05,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954元、保單解約金83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126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996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添采終身壽險(起保日:103/03/18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823,897元、保單解約金754,17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65,155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1,017,640元,109/3/19已解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超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1
07/08/27,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美年添鑫美元終身保險(起保日:105
/12/09,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美元62,548元、保單解約金54,387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美元96,036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美元78,867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鍾幸福特定傷病終身保險(起保日:107/08/27,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0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雙囍年年保險(起保日:90/05/12,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364,29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387,513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雙囍年年保險(起保日:90/05/12,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561,55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596,296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GO保障100保險(起保日:105/02/2
4,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515元、保單解約金1,39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2,538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2,307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金福101終身保險(起保日:91/03/20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243,43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252,238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0/06/22,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起保日:104/0
4/01,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323元元、保單解約金264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88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403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斯真安順手術醫療终身保險(起保日:107/08/27,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守護保本定期保險(起保日:96/10/0
3,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274元、保單解約金1,18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42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1,338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斬永保安康住院醫療保險(起保日:1
07/08/28,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富貴保本甲型9保險(起保日:103/
04/18,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298,073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708,040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添采終身壽險(起保日:100/03/15,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432,817元,108/1/14已解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鍾心呵護重大傷病定期保險(起保日:107/08/27,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0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8/05/20,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100/11/30,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雙囍年年保險(起保日:90/05/12,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374,367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均為397,531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起保日:97/09/03,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美年添鑫美元终身保險(起保日:105
/12/09,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美元62,223元、保單解約金美元54,15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美元95,781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解約金美元78,684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安順手術醫療终身保險(起保日:98/07/15,醫療險無保價金,醫療險無解約金)。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美滿人生312保險(起保日:86/01/09
,截至107/01/13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36,450元,截至108/02/01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解約金均為38,505元)。
㈥被上訴人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⒈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01/13餘額175元、108/02/01餘額109,498元。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01/13餘額2元、108/02/01餘額4,2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