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33號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丁○○特別代理人 戊○○被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丙○○特別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指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