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就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1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爰聲請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簡字第1317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為並無再審原告(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再審理由,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