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吳紘毅相 對 人 建德寺法定代理人 傅威勝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建德寺間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003元部分,應更正為2萬6,002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就第一審判決3分之1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以抗告人請求上訴範圍即上訴利益計算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故以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之3分之1即55萬元為上訴利益之範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原裁定核定抗告人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2萬6,003元,自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非財產權之訴訟,指訴訟標的係對無財產上價值之人格權及身分權有所主張而言。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所稱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係指數項標的之經濟上利益客觀上具有共通性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25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起訴,聲明如附表編號1至3「起訴聲明」欄所示,決議內容則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三項聲明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非明確,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核定為165萬元。惟觀附表編號3之決議內容與編號1相同,編號2之決議內容與編號1、3之決議內容尚難認客觀上經濟利益具共通性,即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萬元(165萬元×2)。又原審為抗告人一部敗訴之判決(附表編號2之部分),抗告人提起上訴,原裁定核定抗告人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自無不合。抗告意旨主張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65萬元之3分之1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原法院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部分,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就該部分之抗告為不合法,亦應予駁回,惟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金額2萬6,002元,誤繕為2萬6,003元,爰更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聲明項次 起訴聲明 原審認定 備註 1 確認相對人於110年3月13日召開之第14屆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之所有決議不成立。 同起訴聲明 決議內容: (原審卷第131至137頁) ⒈補選傅威勝為主任委員。 ⒉變更公庫、郵局、古坑鄉農會印鑑。 ⒊召開項次3之會議時,公布財務報表。 ⒋財神殿廟務管理之改善。 ⒌補發相對人寺廟登記證。 2 確認相對人於110年5月2日召開之第14屆第1次信徒大會之所有決議不成立。 駁回 決議內容: (原審卷第161至163頁) ⒈審議信徒異動。 ⒉補選陳信宏為委員。 ⒊補選委員之任期。 3 確認相對人於110年5月2日召開之第14屆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暨監事會聯席會之所有決議不成立。 同起訴聲明 決議內容: (原審卷第199至201頁) ⒈補選傅威勝為主任委員。 ⒉變更公庫、郵局、古坑鄉農會印鑑。 ⒊財神殿廟務管理之改善。